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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偵查的三類案件是哪三類

刑事訴訟 閱讀(5.85K)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有礙偵查的三類案件是哪三類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1、被逮捕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訊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有礙偵查,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64條和71條,分別是: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至於什麼情況下有礙偵查,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指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有礙偵查指的是可能會毀滅或者是偽造證據,可能會干擾證人進行作證或者是進行串供的;可能會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自殘、自殺或者是逃跑的情形;可能會引起同案犯的逃避、從而妨礙偵查的情形,這些都是有礙偵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