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律師禁止會見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13W)

一、 律師禁止會見的案件有哪些?

律師禁止會見的案件有哪些?

律師禁止會見的案件,主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等,對於上述三類犯罪,經許可才可會見的規定僅適用於案件的偵查階段,換言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會見涉嫌上述三類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則不需經過偵查機關或其他辦案部門的許可。會見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律師體現自身專業水平、瞭解案件的重要活動。律師在進行會見的過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相關權利的同時,亦應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以免在會見時因違反規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員終止會見。

二、《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對於會見的規定

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影印件,並於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檔案。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託關係。

第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隨同參加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助理會見在押罪犯的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需要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的,律師應當提前向監獄提出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其翻譯人員身份的證明檔案。

監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參加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不批准參加的,應當向律師書面說明理由。

隨同律師參加會見的翻譯人員,應當持監獄批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參加會見。

第八條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材料後,對於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監獄應當說明情況,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第九條在押罪犯可以委託一至兩名律師。委託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第十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的作息時間。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

第十一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警察在場。

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

第十二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涉及到律師會見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來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