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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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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中是為了更好的從促進刑事訴訟的程序而設定的程式規定,並且也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機關,還規定了一些刑事的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等,這些措施的實施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二、逮捕羈押的時間是多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後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式來定,簡易程式是70天,普通程式是6個月。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噶告訴大家了,逮捕的機關是有專門的規定的,檢察院可以批准逮捕,法院也可以決定逮捕,這是在訴訟不同階段由不同機關所採取的措施,都是為了能夠讓犯罪嫌疑人到案,促進刑事訴訟的進行,保護被害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