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9.43K)

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釋出了許多法律條例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目的就是要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對於及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國家已經建立了相當嚴格的懲治力度,只要有合理的證據,就可以依法對嫌疑人進行逮捕,那麼在法律上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怎樣規定的?

一、逮捕是什麼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 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式。

二、逮捕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准逮捕需要什麼程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四、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希望對您有幫助。作為一名合格的公民,需要對法律常識有著一定的瞭解,根據上述解答,也讓我們可以進一步瞭解逮捕的法律定義,讓我們更加了解法律。也提醒我們在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時,要勇於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