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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逮捕後執行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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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逮捕後執行的程式是什麼?

如果觸犯了法律,經過證據的蒐集和法院的定罪後,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程式的。逮捕也是有一定的程式進行規範的。那麼,刑訴法逮捕後執行的程式是什麼?逮捕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刑訴法逮捕後執行的程式是什麼?

逮捕的執行程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捺指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飢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立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釋出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以上,就是關於刑訴法逮捕後執行的程式是什麼的全部解答。逮捕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依照特定的程式進行的。但是,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的女子等不適合服刑的人,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小編在此也要提醒大家,雖然法律是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但是也不要因此來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