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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審查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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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民事訴訟審查程式是怎樣的?

1、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查明順序為: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訴訟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有訴訟參與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自然人出庭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出庭的,應提交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營業執照副本(商事“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推行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將被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組織屆時出庭的,只需提交該營業執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訴訟代表人出庭的,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推選其為代表人的證明。

3.訴訟代理人出庭的,除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群、單位的證明材料;

(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於上述第(4)項,最權威的證明材料是社保證明,其次是勞動合同,實務中應注意審查勞動合同的真實性。

4、 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問題,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覆》(司復[2015]4號)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服務於基層當地的,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跨行政區域執業,其代理時應提交當事人一方位於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內的證明材料,通常以戶籍或其他註冊登記資料為準。

5、書記員應逐一核實訴訟參與人《民事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出庭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6、如有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的,書記員在核對其身份後,應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7、對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書記員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採訪的記者。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如發現有記者到庭採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准,則告知其不得錄音、錄影和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二、宣佈法庭紀律

1、為確保開庭審理的有序進行,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需遵守的法庭紀律如下:

(1)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

(2)不得鼓掌、喧譁、鬨鬧;

(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4)訴訟參與人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6)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攝影,或者通過傳送郵件、部落格、微信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7)不得開放傳呼機、行動電話機等通訊裝置的鈴響,不得撥叫、接聽電話;

(8)不準吸菸和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9)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2、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制止、訓誡;不聽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批准後,可以對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攝影或者通過郵件、部落格、微信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可以暫扣儲存介質或者相關裝置;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

1、 審判長應按照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訴訟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順序,分別核對各方訴訟參與人出庭人員的身份。如書記員已核對過訴訟參與人身份的,審判長只需簡單核對即可,可以宣讀名單的方式進行。

2、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依次核對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聯絡方式、居民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證號碼依居民身份證確定;沒有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證明為準。如居民身份證確定的當事人姓名與其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且與訟爭案件有關聯的,還應核對其常用名、曾用名等。

3、 自然人的職業或者工作單位、職務應規範、具體表述。比如,對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其職業應表述為“系××(字號)業主”;沒有起字號的,應表述為“個體工商戶”,不宜表述為“個體戶”。再如,“經商”應表述當事人在××公司的具體職務或股東身份、“老師”應表述為教師、“農民”應表述為務農。

4、對於自然人的住所,居住城市的,應核對其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號碼,有小區或大廈的,還應核對具體的幢、單元和房號;居住農村的,則核對省、縣、鎮、村等。自然人的住所地一般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一致,戶籍所在地與訴訟時居住地不一致的,應一併核對。

5、 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在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後,應核對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地,以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兩者關係應用規範正式的書面稱呼,不宜用暱稱。

6、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核對其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程式碼。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程式碼依有關職能部門有效的登記註冊文字確定;無登記註冊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為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仍以登記註冊文字確定的名稱、住所地為準,但在法庭調查階段應查清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

7、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在訴前或訴中有變更的,應對變更前後的名稱一併核對;住所地有變更且訴訟時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對變更前後的住所地一併核對。

8、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注意:當事人如為解散清算企業法人,則只核對清算組負責人,不必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如為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則核對破產管理人,不必核對其法定代表人。

9、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可以在庭審及裁判文書中使用簡稱。但須注意以下四點:

(1)當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組織名稱過長的且多次提及的,可以使用簡稱。簡稱一般不超過六個字。

(2)簡稱應當清楚、得當、規範,準確反映當事人的字號或行業,同時,避免使用引起歧義的簡稱。有起字號的,用“字號+組織形式”的方式簡稱;沒有起字號的,用“行業+組織形式”的方式簡稱。如“北京市大地貿易有限公司”,可簡稱“大地公司”,不宜簡稱“貿易公司”;“北京市建築有限公司”,可簡稱“建築公司”,不宜簡稱“北京公司”;又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以簡稱“建行北京分行”。

(3)事業單位或社團法人可以使用約定俗成的簡稱。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簡稱“北京市工商局”。

(4)簡稱應當前後一致,並避免出現全稱與簡稱、原告與被告、甲方與乙方、供方與需方等稱呼混用現象。

10、當事人為個人合夥組織的,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共同訴訟人),核對時同自然人。

11、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核對時同自然人;起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核對時同其他組織,並對該字號經營者的身份進行核對,核對時同自然人。

12、多數人訴訟,推舉出訴訟代表人的,應核對每位訴訟代表人的身份,核對時同自然人。

13、關於核對委託代理人的身份:

(1)委託代理人是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核對其姓名、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及職務。

(2)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核對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職務和住所。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核對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兩者關係應用規範正式的書面稱呼,不宜用暱稱。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還應核對其具體由何社群、單位、社會團體推薦。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託代為訴訟的,應核對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不必核對其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及住址等資訊。

(4)核對委託代理人的身份的同時,還應核對其具體代理許可權是特別授權代理還是一般授權代理。

(5)多名委託代理人的核對順序:近親屬代理的排在律師等其他代理人之前;當事人單位的委託代理人排在外單位的委託代理人或律師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均為外單位的委託代理人,特別授權的排在一般授權之前;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為委託代理人的,律師排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之前。

(6)對未出庭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也應一併核對。

14、核對身份後,審判長應徵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後,審判長應宣佈確認出庭的訴訟參與人准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文章中說道,在正式開庭之前要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和宣佈法庭紀律和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等情況。民事訴訟審查程式應該就是包括這些內容了吧,在開庭之前,法院有權對他們的個人身份資訊做以調查,做這些調查就是為了準備充分,為接下來的開庭打好基礎。小編就給大家總結到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