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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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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適用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的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事訴訟法逮捕的程式,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的,由於逮捕涉案人員是需要人民檢察院審批的,那麼公安機關必須首先要想檢察機關申請,然後得到逮捕令後才能逮捕相關涉案人員。這一程式是不能夠改變的,否則執法機關自身就構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