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我們常常在生活中會使用到的一種訴訟方式,它是指審判、法院、檢查、等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人蔘加的情況下進行的一種訴訟行為。那麼在我國刑事訴訟審判程式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訴訟審判程式:
1、接受委託
2、審查管轄
3、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的材料:
①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影印件或者照片。
②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應當記明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的時間、地點,並應註明案卷頁數,證據材料形成的時間、地點及製作證據的人員。
4、會見被告人:
①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攜帶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專用證明和律師執業證。
②律師會見被告人,事先應準備會見提綱。
③律師應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5、調查和收集證據:
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時,律師可以參加。開庭前,律師應將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制,舉證時將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準備:
①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並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絡,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③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④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迴避的申請。
7、法庭調查:
①律師出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
②進行質證,證據目錄以外的書證、物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以及證人名單之外的證人出庭作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③在法庭調查活動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其收集的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④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書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8、法庭辯論:
控訴方發表控訴意見後,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在法庭辯論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中,律師發現有新的遺漏的事實、證據需要查證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9、休庭後工作:
休庭後,律師應就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及時與法庭辦理交接手續;辯護律師應儘快整理辯護意見;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以上的內容就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式,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使您走出目前的生活困境,在我國還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訴訟方式,若大家對於這些還有疑問的,歡迎找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