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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更換律師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12W)

開庭前更換律師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開庭前更換律師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開庭前更換律師的準備工作有檢查所函、授權委託書是否已經交給法院,或者準備好,當庭遞交。帶上己方的證據原件。不建議律師保管原件,以免丟失。讓當事人對照證據清單將原件整理好,開庭上將證據原件和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帶上。

二、開庭審判程式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式予以執行。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

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三、具體的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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