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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律師需要準備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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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律師需要準備的材料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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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材料,從中瞭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然後,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初步的審查,審查當事人的主張與證據是否相印證,對案件存在的不清事實,還可以自行擬定出審理提綱,以便查清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為開庭審理奠定基礎。

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執行相關程式和送達手續。目前,採取的是開庭審理前由立案庭送達訴訟文書。但是,由於立案與開庭存在時差,對沒有傳喚和通知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及將出庭通知書送達訴訟參與人,以保證他們及時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公開和不公開的兩種。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在確定開庭日期後,要在開庭前3日在本院的公告欄內張貼公告以示公開審理。

3、對案情複雜和證據較多的案件進行庭前交換證據。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經常遇到案情複雜和證據較多的案件,對於這類案件進行庭前證據交換,能夠使複雜案件爭議的焦點突出,使證據較多的案件簡單化,使開庭審理工作由難變易、由繁變簡,有利於審理案件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