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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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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民事代理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民事代理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審查收案;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準備起訴或應訴等。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在本所範圍內繼續委託,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委託人不願意繼續委託的,應當記錄在案。

二、審查收案,具體步驟為:

1、瞭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式。

對於法院已經受理的,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確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處理意見,並同委託人商定簽訂委託代理事宜。

對於當事人尚未起訴的,應審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即是否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可以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委託;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告知當事人緣由,並建議當事人通過其他非訴途徑解決糾紛。

2、瞭解案件是否為法院主管和管轄範圍。即案件是否屬於《民訴證據規定》中所確定的案由,且當事人準備起訴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結合《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處理意見為: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對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的處罰不服的,應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

(3)對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已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對判決、裁定已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按申訴處理。

(5)對於勞動爭議引起的糾紛,告知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審查委託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於法有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4、審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或喪失勝訴權等情形。如有此類情況,則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不起訴。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這類情形主要有:

(1)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建議當事人不要起訴;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告知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對於委託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應拒絕接受委託。

三、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

表現在:

1、經過案件初步審查後,認為可以受案的,應與當事人訂立委託合同,以確認委託關係。

2、要求當事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以確定代理許可權。

授權委託書應當一式三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委託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保留一份。

在授權委託書簽署後,如果當事人所賦代理許可權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3、告知當事人可能的訴訟風險,如訴訟風險,申請評估、鑑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風險,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或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等執行風險。

四、準備起訴或應訴

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瞭解,並開展相應的調查活動。主要事項有:

1、與委託人交談,並仔細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敘述。同時製作談話筆錄,記錄重點,並請委託人確認無誤後簽字。

2、到法院查閱案件相關材料。如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雙方的舉證材料及證據清單,法院調查或鑑定而來的證據。當然,律師在閱卷時應注意一下幾點:

(1)用心注意圍繞訴訟請求、訴訟主張的證據事實,發現案件的焦點和雙方爭議的關鍵所在;

(2)審查雙方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3)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儘量使用影印件,不輕易接觸原件。

(4)注意保密;對不宜或當事人不願透露的案件事實應進行保密。

3、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並製作調查筆錄,要求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律師辦理業務,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除了由委託人舉證外,還可以自行調查,並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資格證和委託授權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證據。同時在調查開始之前,律師應當告知有關人員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並採取措施儘可能的固定證據。在這過程中,律師也應注意自我保護。

4、申請法院收集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依《民訴證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三種可以申請法院取證的情況進行;同時注意該《規定》第十九條對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期限,即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5、庭前和解。對於有和解希望的,律師可配合審判人員促成調解,以便日後雙方當事人自覺執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寫訴訟所需的各類訴訟文書;代理律師在掌握了有關事實和證據之後,即應根據實際情況,撰寫有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和和解協議。

民事代理律師在案件審理出庭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應當是對案件的司法認定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準備,對相關的司法解釋進行明確,進一步梳理案件辯護陳述時的事實與理由,增強辯護的說服力。民事代理律師的工作目的在於給己方當事人創造有利的司法判決環境,利於本方的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