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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找不到人但有錢揮霍算詐騙嗎?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55W)

借錢不還找不到人但有錢揮霍不算詐騙,如果立有有借據,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即債權債務關係,所以不屬於違法行為。而且民間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六個月至一年(含)5.31 %,如果約定的利率是合理的。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借錢不還找不到人但有錢揮霍算詐騙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因此,在平日生活中,面對債務人借錢不還的時候可以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但是在處理債權債務問題的時候,要能夠一直運用合法手段才能對自己更有利。不要使用消極的手段和態度去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