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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5.71K)

刑訴法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刑訴法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訴法庭前準備工作有認真閱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全面審查證據,複核和完善證據;精心製作法律文書,引用法律準確無誤;搞好庭前預測,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等。《刑訴法》修改後,重新確立了新的庭燭模式,同時也確立和強化了公訴人在庭審中的地位和作用,這無疑對出庭支援公訴的公 訴人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

二、具體工作

1、認真閱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最高人民檢察院《實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第287條規定,公訴人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後,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一)進一步熟悉 案情,掌握證據情況;(二)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三)充實審判中有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四)擬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和宣 讀、出示證據的計劃並制定質證方案;(五)列好答辯提綱,準備辯論意見。依照這些規定,公訴人接案後,便應當認真審閱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 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閱卷應認真細緻,嚴謹紮實,不放過每個細節。只有對案件認真進行審查,才能深入瞭解案情,吃透案件。要善於在閱卷中發現問題、解決問 題。

在這階段中,公訴人要做好幾點:⑴認真做好閱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⑵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⑶擬好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⑷及時提審犯罪 嫌疑人,耐心傾聽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供述和辯解。提審犯罪嫌疑人可以有針對性地發問,因案而異,也可採用簡單訊問法,矛盾追問法,對質訊問法 等不同方法進行,做到隨機應變,靈活掌握,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中找到問題的突破口。

2、全面審查證據,複核和完善證據

對證據的全面審查是為了案件的順利訴訟服務,審查證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的證據是否合乎起訴的標準,審查證據要審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 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而補充完善證據卻是針對具體案件而言。犯罪事實必須依靠證據證明,在認真複核證據的基礎上,對不完善的證據應做好固定、補 充完善證據的工作。如我在辦理被告韓某非法行醫一案時,公安移送起訴意見是以韓某治死被害人陳某某的行為而移送起訴到檢察院的。我審查證據時,發現市公安 局法醫沒有做出鑑定結論,只有分析意見;結合案情,法醫的意見是陳某某生前患急性腸炎腹瀉導致脫水、中毒性休克死亡。無法認定韓某直接用藥致陳某某死亡。 而案卷中又沒有韓某其他長期非法行醫的有關證明材料。這樣的案件 ,如果起訴到法院,完全有可能被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慎重起見,我一方面主動與 市檢法醫聯絡,移送文證審查,要求市檢法醫複核市公安局法醫的分析意見;另一方面我自行進行補充調查了多份韓某長期進行非法行醫證明材料,取到多各患者的 證言,充分證實嫌疑人韓某從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間,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家中開設診所,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結果市檢 法醫也沒法作出陳某某的死是韓某用藥後致死的結論。此案只好以犯罪嫌疑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向法院提起公訴。陳某死亡的情節只能作為從重情節加以考慮。該 案經過兩審法院審理,以非法行醫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一年。

3、精心製作法律文書,引用法律準確無誤

公訴人在全面瞭解掌握案情的基礎上,對於符合起訴案件的案件,應及時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此階段,必須精心製作起訴書和公訴意見書。庭審活動是緊緊 圍繞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的,起訴書必須經得起庭審的檢驗;製作起訴書應做到敘事清楚、扼要、敘述犯罪事實時要以犯罪構成為主線,定性準確,引用法 律無誤。對於從重、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必須準確引用法律。注意防止出現疏漏,避免顧此失彼。起訴書中出現的數字應確切,不得含糊不清。文字上力 求用詞得當,用語規範,言辭要規範,不得拖泥帶水,詞不達意,不能出現誇張的詞句,避免產生歧義。製作公訴意見也應符合規範和嚴謹的要求,公訴意見也是庭 審中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訴意見對合議庭、對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起著較大的影響;發表公訴意見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在法庭上進一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運用證 據對犯罪構成進行詳細的論證,也是對起訴書的補充完善。另一方面是為了揭示犯罪的的根源,對旁聽的群眾進行法律、法制宣傳,達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和弘揚 社會正氣,實現社會正義的目的。

4、搞好庭前預測,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為了提高公訴人在庭上的執法水平和應變能力,關鍵要搞好庭前預測,增強庭上抗辯能力。庭前準確預測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的問題做好有 針對性的準備,對公訴人能否成功出庭支援公訴,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公訴人的庭前預測應做到“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方能保證庭上的辯論的“百戰不殆”。知己就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對案件的事實,情節、證據應瞭如指掌,對涉及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應爛熟於心。“知彼”就是要預測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觀和辯 護意向,分析被告人在庭上會出現怎樣的心態,分析其是否會出現翻供和狡辯等情況,更要預測辯護人是否會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證據或會從哪個角度,哪些方面 提出問題,瞭解辯方申請要求哪些證人出庭作證,進一步瞭解證人情況等等。然後,針對一些問題靈活制定應變對策,做好論證、反駁、答辯的準備工作。

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直接關係到司法判決的結果,做好充分的庭前準備是非常有必要的。公訴人和律師應當就案件的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進一步的審查,對當事人的刑事辯護應當做到更合理,對準備提交法庭的相關證據進行進一步的合法性認定,以期望法庭做出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