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開庭前準備律師的工作有哪些?
1、審查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續,必要時,提出異議
2、法庭調查開始後,刑事律師律師可代為宣讀訴狀或答辯狀,闡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3、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重點後,刑事律師可提出異議和補充意見。
4、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刑事律師應認真記錄,做好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各項調查提綱。
5、提出證據並對對方證據進行質證
6、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必要時,刑事辯護律師可申請重新鑑定、勘驗,要求補充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延期審理。
7、參與法庭辯論
8、根據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參與調解、和解。
二、刑事案件律師收到判決書後的以下工作
1、瞭解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書,徵求當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訴、啟動再審程式;
2、根據當事人要求,辦理委託手續。二審、再審律師工作參照一審。
3、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或上訴答辯狀、再審申請書,並在法定期間提交法院。
4、沒有參加一審訴訟的律師擔任二審代理人,應通過到法院查閱案卷,與一審律師取得聯絡等方式,全面瞭解一審情況。
5、刑事訴訟律師應根據一審情況,做好證據補救工作,收集新的證據。
三、開庭休庭後的以下工作
1、休庭後,訴訟律師應認真閱讀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2、休庭後,代理律師應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代理詞。
3、休庭後,刑事案件律師應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承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補充證據的,律師應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4、休庭後,辯護律師在所內例會上彙報開庭情況。
律師在整個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是直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可以利用其對法律適用的瞭解,在開庭審理時,可以向司法機關出具相關意見建議,也可以辯護人的身份對當事人的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