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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貸合同糾紛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38W)

民事借貸合同糾紛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民事借貸合同糾紛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民事借貸合同糾紛庭前準備工作有選好仲裁員、閱讀通知書、提出異議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公訴人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進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證據情況;

(二)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

(三)充實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

(四)擬定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和宣讀、出示、播放證據的計劃並制定質證方案;

(五)擬定公訴意見,準備辯論提綱。

二、庭前實體方面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1、提交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就應當按照規定準備好證據材料提交給仲裁庭。

當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但開庭時必須攜原件出庭以供質證。

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當事人提供證據時,應當對證據進行分類,編上頁碼,製作證據目錄,並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2、提出答辯或反請求。被申請人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闡明自己的意見,這有利於仲裁庭在開庭前瞭解雙方的爭議焦點,從而在開庭時有針對性的進行審理。答辯僅是反駁或者抵消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如果被申請人就同一個爭議事實反過來要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並且希望在同一個案件中合併審理,則需在規定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仲裁事項,應限於仲裁協議範圍之內;被反請求人必須是仲裁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反請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決定。提出反請求,應按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一般情況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需要提交詳細的資料證明,同時對於案件我們也要有一定的瞭解與熟悉,才能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儘自己的能力為自身爭取利益。總而言之,我們使用人自主權利的,當權力受損,需要通過合法手段進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