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如何界定?

刑事訴訟 閱讀(1.95W)

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如何界定?

證據是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認清犯罪事實、做出公正判決的基礎。刑事訴訟包括的證據有很多,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在法官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新的證據,對這些新證據進行認證是法官要做的事情。那麼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如何界定?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如何界定?

關於刑事審判中新證據的界定,既要關注證據本身的特點,明確新證據究竟“新”在何處,又要關注新證據對審判程式的影響。有關刑事再審新證據的研究者一般認為,“新證據”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即證據的“嶄新性”;二是證明要求,即證據的“顯著性”。

1、“存在意義上的新證據”和“發現意義上的新證據”。從自然證據與訴訟證據的區分看,無論新證據是何時產生的,只有當其被發現從而進入訴訟程式,才能發揮其證明價值。因此,只有發現意義上的新證據才對審判有實際意義。同時,“存在意義上的新證據”還有另外一層意思,例如在再審程式中,是指判決生效前並不存在、判決生效後才存在的新證據。

2、“新發現的新證據”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證據”。從舉證主體對新證據的知曉程度看,當事人既可能是在特定的訴訟階段才新發現了新證據,進而向法庭提出發現新證據的主張,也可能是早已發現並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但直到特定的訴訟階段才將之作為新證據提交給法庭。在實行證據開示制度的國家,這兩種不同型別的新證據將面臨不同的處理。對於新發現的新證據,基於確保司法公正的考慮,通常允許向法庭提交。但對於已收集但在審判前未向對方開示的證據,則不得向法庭提交。我國刑事訴訟法未確立證據開示制度,故上述兩類新證據都可以向法庭提交。《解釋》第376條也規定,原裁判生效前已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屬於再審中的新證據。

3、關於“新出現的新證據”和“改變原證據的新證據”。從證據形式上看,有的證據屬於新出現的證據,例如新發現一名證人,進而由該證人提供證言,這當然屬於新證據。有的證據並非新出現的證據,例如對於原有鑑定事項作出的新的鑑定意見,足以動搖原有鑑定意見,一般認為,此類證據也具有嶄新性,應屬於新證據。

二、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包括哪些分類?

基於新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和證明價值等標準,可以初步將之劃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根據證明價值的不同,可以將新證據分為有獨立證明價值的新證據和起補充(或者佐證)作用的新證據。

2、根據證明物件的不同,可以將新證據分為影響定罪的新證據和影響量刑的新證據。

3、根據證明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新證據分為有利於被告人的新證據和不利於被告人的新證據。

綜上所述,由於證據是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基石,因此一點都不能馬虎。針對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法官要從形式和實質上進行分析,既要確保證據在形式上面有嶄新性,又要保證證據的效力非常顯著。當新證據出現後,法官要對其作出認定,去偽存真,屬於客觀證據的,依法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