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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如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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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如何參加訴訟?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如何參加訴訟?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參與人”中沒有犯罪單位的規定,但是犯罪單位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與自然人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由於單位是一個擬人化的社會組織,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庭審中,單位本身不可能自己行使其權利,承擔其義務,而必須由特定的自然人,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其委託人代表單位行使其訴訟權利、承擔其訴訟義務,由其出庭代表單位受審。

其次,由於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於單位犯罪規定的不銜接,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在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時,審判機關往往忽略了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存在,而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為犯罪的主體,只是在進行經濟處罰時,才提到犯罪單位,比如在判決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件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就會在判決書中寫道,某某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幾年徒刑。

單位犯罪中,代表單位出庭受審的應該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其委託人。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出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以委託其他人行使其職權。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組織實施單位犯罪的過程中,本人又實施了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其他自然人犯罪的情況,由於其本身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宜再代表單位參與訴訟。在實踐中,如果涉嫌犯罪的單位是國有單位,一般情況下,其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都會重新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可以由新法定代表人或者新負責人代表單位出庭受審;而如果涉嫌犯罪的單位不是國有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可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股東出庭代表單位受審。

二、對涉嫌犯罪的單位採取強制措施問題

首先,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開展,對犯罪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單位的財產;責令犯罪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偵查機關可以讓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應該由犯罪單位來繳納。

其次,有學者提到可以對涉嫌犯罪的單位採取諸如不得解散、合併、撤銷、不得申請破產、停止犯罪單位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強制措施,但是,在實踐中由於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實際操作的可行性不大。當然,從應然的角度出發,在以後的單位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將此類強制性規定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並規定違反此類規定的懲罰性措施。

最後,對涉嫌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刑事訴訟法對自然人涉嫌犯罪所採用的五種強制措施。

我國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其實都是有訴訟代表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訴訟的規定當中,訴訟代表人一般是單位犯罪才會出現的概念,我們應當十分的瞭解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