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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請二審新證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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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申請二審新證據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申請二審新證據如何處理?

二審發現新證據應該向法院提出,經過法院認定之後使用。二審發現新證據具體如何處理參照以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二、民事訴訟二審的時效怎麼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二審發現新證據,需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進行舉證。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之日開始計算的,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