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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 閱讀(1.87W)

新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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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遇到屍體的情況下,會對屍體進行司法鑑定,從而更快的確定犯罪嫌疑人。有時會遇到被害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此時,司法機關會根據新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的規定,決定是否進行受理按該審理,若受理的,由申請人支付費用。

一、審判階段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被告人、被害人等訴訟當事人在審判階段又申請重新鑑定的問題。

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規定,被告人、被害人等當事人對鑑定結論,認為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在起訴階段,根據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根據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的訴訟階段和申請次數上,法律上並沒有限制,當事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情權、申請權、爭辯權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二、申請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式的法醫鑑定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我們可以知道,並不是所有申請重新進行鑑定的,司法機關都會允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處理。若鑑定結論確實有誤,或者是發現鑑定機構不合法鑑定資質的,會同意進行重新鑑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