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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微信等電子證據如何質證?

證據調查 閱讀(1.92W)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主要有手機簡訊、傳真件、電子郵件及網頁證據、聊天記錄、訪問記錄等。

民事訴訟中微信等電子證據如何質證?

1、手機簡訊

手機簡訊應當庭出示,並將簡訊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儲存位置等相關資訊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簡訊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此時手機簡訊可以不予出示。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確定雙方屬於案涉當事人;

(2)審查手機簡訊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有無中間刪減的情況;

(3)審查手機簡訊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鑑定或向電信運營商詢問。

2、傳真件

由於傳真件的真實性較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內容,同時傳真件的儲存時間不長,通常傳真件經過兩三年的時間,字跡會變淡、模糊,紙質會泛黃,故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應注意審查。

(1)核實傳真的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號碼、傳真時間,以判斷傳真收、發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傳真過程,傳真內容是否真實。在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的時候,應當注意雙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約定中是否留有傳真號碼;

(2)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3)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3、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並列印成紙質件。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電子郵件如何存證推薦使用可信的第三方電子證據機構對電子郵件進行固化保全(比如存證雲攜手網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郵服務),因為這樣一來電子郵件的證據採集就不再是從收件人處獲取,而是從郵件運營商伺服器端獲取。這一過程受到專業機構監督(根據《電子郵件鑑定實施規範》,鑑定郵件真偽,應當要對電子郵件進行固定保全、並對郵件的真實性進行檢驗和分析並瞭解郵件的形成過程相關情況。),之後再由司法鑑定部門出具專門報告,能有效提高電子郵件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

除了提交電子郵件外,還應該積極尋找其他證據資料,儘可能與電子證據形成關聯,組成證據鏈,如函件、錄音、確認簡訊等,用以佐證電子郵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

4、電子聊天記錄

聊天記錄需注意的情況

聊天記錄通常包括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

在審判實踐中,將聊天記錄進行公證,法院認定證據效力。在南京地區的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將空間中的回覆內容進行公證,法院也認定了效力。

對於阿里旺旺的聊天記錄,有的法院直接認定聊天記錄,並未進行公證。在審查聊天記錄時。應當注意以下情況:

(1)在進行證據收集、準備時,應使用準確用語,避免網路對話,避免威脅、恐嚇的語句以及誘導式提問。

(2)網路聊天要確認雙方身份,通常雙方均使用暱稱。此部分由舉證方進行。

(3)審查聊天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鑑定或向網路運營商作調查。

5、支付寶

調查令申請

調查支付寶的資訊律師必須憑《調查令》前往,在申請《調查令》時需寫明一下資訊。

(1)調查單位: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

(2)查詢內容:

支付寶賬戶註冊資訊賬戶開戶資訊餘額資訊支付寶賬戶明細

支付寶賬戶資金流水

電子資料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型別,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藉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裝置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並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資料證據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子合同、網路qq聊天記錄等等。

電子資料證據不僅是資訊科技發展的產物,也是計算機、網路及其他數字產品發展的產物。電子資料證據作為新一類的證據使用,隨著科技的進步,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電子資料證據,對於認定電子資料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包括電子資料證據可採信認定和電子資料證據證明力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