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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式一般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22W)

刑事訴訟程式有: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它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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