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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立案的程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5W)

立案應當是屬於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的第一步,啟動了案件的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是法院,只要是收到人民的報案,都應當“接受”,但是“接受”並不等於一定就立案了,接受以後還需要進行初步的審查,進而決定要不要立案。

刑事訴訟立案的程式有哪些?

很多時候普通民眾對於某一類案件該向哪裡報案是不清楚的,如果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案件找到了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告知對方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遇到情況緊急的案件,應當把案件先接受,再移交案件給公安機關。法律依據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不屬於自己管理的案件,應該移動給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以後需要及時將案件已經移送的情況告訴報告案情的人。不該自己管理的但是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要先採取緊急措施處理案件。

針對報案人的報案或者是控告,他們不願意向其他公眾透漏資訊的,公安機關應當為他們保密,並保證他們和他們的近親屬的安全。

收到立案以後,接下來需要對報案進行審查,案件事實不明的,經過部門負責人的同意,可以初步進行調查,對案件相關情況進行詢問、實地的走訪調取相關證據,如果證據不足的,還可以向報案人或者控告人進行訊問,要求他們增加相關證據。

進行立案前的初步調查並不要求把案件全部查清楚,只需要證明案件確實存在並且屬於犯罪的,符合立案條件的,就可以立案。

有些案件屬於自訴案件,也需要進行立案之前的調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材料,但是要求法院在立案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