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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工受傷僱主賠償範圍

刑事訴訟 閱讀(1.17W)
僱工受傷僱主賠償範圍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雙方已經形成僱傭關係,僱主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宿費、護理費等等。但是,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