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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申訴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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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申訴的主體有哪些?

在我國的憲法中規定,申訴權是每一位公民都擁有的一項權利,就是說當公民認為自身的權利和利益受到國家機關人員不公平對待時,公民可以向相關的職能部門提起申訴,可以重新進行處理。其中刑事申訴是對已經結束的刑事案件,通過一定的程式進行的申訴。

一、刑事訴訟法申訴的主體有哪些?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刑事申訴權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外,其他人員沒有申訴權。刑事申訴應是屬於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範疇,所以申訴權人的範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為限。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享有申訴權利,是申訴主體,他們有權為被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或決定。

當事人的近親屬也與案件有切身利害關係,也應享有申訴權,是申訴權人,可以獨立提出申訴。其他親屬提出申訴應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同意,否則不能獨立提出申訴。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死亡,與其有物質利害關係的親屬,可以享有申訴權,獨立提出申訴,成為申訴主體。至於其他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公民”則不應是申訴權的主體,不享有申訴權。當然,他們對案件的裁判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或建議,反映情況,但這只是屬於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進行社會監督的活動,而不是訴訟性質的行為。應當說法律規定的申訴權人範圍是恰當的,有利於司法機關及時處理申訴,保護申訴權人的利益。

二、刑事申訴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但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提出申訴理由。

關於申訴理由,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規定的提起再審的理由來執行。因為提出申訴與提起再審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刑事申訴主體需要做哪些事情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 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複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 以申訴為藉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文中也介紹了申訴主體在申訴時需要準備的材料和相關的流程,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公平對待時,我們一定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這不僅僅是保護自己的利益,也是可以保護整個社會的秩序,對社會的和諧也是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