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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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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案件進入訴訟程式之前,最重要的確定管轄法院,在訴訟中管轄一般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刑事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刑事訴訟法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犯罪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許可權上的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域管轄一般原則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3、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範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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