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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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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那麼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雖然我國法律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問題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管轄範圍,即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飯,用人單位到了異地辦廠的時候,出於節省用工成本的考慮,通常會使用當地勞動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處,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又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關於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但是,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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