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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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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問題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非常重點的問題。在刑事方面管轄權也是有著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方面他主要涉及到三個機關,也就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大家對於前兩個機關是比較熟悉的,可能最後一個公安機關管轄權並不是特別瞭解,比如說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中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她是廣泛的。這是因為在我國,除了檢察機關以及法院管轄案件的範圍,那麼剩下的全部都是有公安機關進行管轄。可能大家對這個問題還是不太清楚,小編建議諮詢下當地的公安機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