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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民事訴訟賠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訴訟管轄 閱讀(2.69W)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民事訴訟,主要是關於一些賠償方面的問題,這種問題如果是底下能夠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就不會進行訴訟活動的,但是既然進行了民事訴訟活動就需要涉及到關峽權問題,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跨國民事訴訟賠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跨國民事訴訟賠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一、跨國民事訴訟賠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跨國民事訴訟賠償,實際上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在國內。

二、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地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賠償請求地的確定主要是法院管轄的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進行一般的民事訴訟的原則是根據原告就被告,來確定管轄的,當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在這裡小編都給大家列舉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具體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