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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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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標的金額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標的金額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規定是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1、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管轄權確定標準是什麼?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6、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於訴訟標的額確定的案件的審判是需要依據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確定訴訟費的,訴訟費應當由案件的原告方,即起訴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先行預交的,法院在案件的審理結束後,按照責任的歸屬確定訴訟費的支付方,一般來說,訴訟費是由敗訴方繳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