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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確定管轄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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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確定管轄是怎樣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當事人如果提起了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的管轄權通常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的,如果當事人是提起的對於不動產相關問題的民事訴訟,那麼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就有權利對該案件進行管轄,如果是繼承案件,那麼是由被繼承人所在地或者是他的遺產所在地來進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