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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被告開庭前的三大準備工作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29W)

民事案件中被告開庭前的三大準備工作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中被告開庭前的三大準備工作是什麼?

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二、一審民事訴訟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民事訴訟狀的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資訊。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開庭前的這些準備工作都是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法律其實也沒有規定開庭之前就只有三項準備工作,很多人在開庭之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是非常多的。被告在開庭前準備的越充分,開庭以後面對法院的審理工作越能遊刃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