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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告方庭前應訴準備工作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02W)

作為被告方庭前應訴準備工作是什麼

作為被告方庭前應訴準備工作是什麼?

被告上庭前的工作主要是被告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訴狀副本後,對起訴狀中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要進行認真分析,對正確的事實不作明確的表態,由法庭作出考量;對不切實際的訴訟請求,要予以有力的反駁,且要有理、有節、有據的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反駁意見的提出,一是用答辯狀提出,即在法定期限內寫好答辯狀交到法院;二是在開庭審理時進行口頭答辯。被告通過答辯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便於法院聽取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和要求,全面審查案情。願意聘請律師的,應當儘快聘請律師,給律師充分的做調查取證工作及辯論的時間。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當事人在開庭時,只要如實陳述自己的問題,或者為自己答辯即可,不需要刻意準備,做到隨機應變即可。當事人應該瞭解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整體來說,對於民事法庭已經受理的民事訴訟,被告方當然不能消極應訴,而且原告陳述的事實有可能跟案件的實際情況完全是南轅北轍的,民事訴訟不是誰是原告誰就佔有絕對的優勢。被告方在應訴前要做的準備工作也非常的多,如果自己沒有什麼頭緒的話,一定要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