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處理的流程主要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具體如下:
(一)偵查階段
1、拘留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另外,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偵查階段(拘留和逮捕)、稽核階段和審判階段。如果對於審判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進行上訴進行二審,二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若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申請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