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接受委託:
(1)填寫《授權委託書》。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1)要求偵查機關在四十八小時或五日內安排會見,提交以下檔案:
A.《律師執業證》(出示)。
B.《授權委託書》。
C.《律師事務所公函》。
D.請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函。
E.本所介紹信。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讓其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
(3)會見時應制作筆錄並註明是否有偵查人員在場。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4.向有關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
1.接受委託:
(1)填寫《授權委託書》。
(2)簽訂《委託合同》。
(3)向檢察院提交本所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閱、複製案卷資料:持本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到檢察院查閱、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4.調查和收集材料、提出辯護意見。
三、擔任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的辯護人:
1.接受委託:
(1)填寫《授權委託書》。
(2)簽訂《委託辯護合同》。
(3)向法院提交本所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
2.持檢察院的起訴狀副本,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閱、複製案卷資料:持本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到檢察院查閱、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4.出庭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提交調查和收集的辯護材料、反駁或質疑控方證據,並提出辯護意見。
5.對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或作無罪辯護的,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必要時向司法廳業務主管部門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