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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死刑複核程式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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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法中最為嚴厲的一種,死刑的判決意味著犯罪分子的生命被剝奪。在犯罪分子被宣判死刑後,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稽核,一方面是為了有力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

刑事案件死刑複核程式的規定有哪些

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核准權】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死刑複核程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 【死緩核准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 【死刑複核的合議庭組成】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死刑複核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死刑複核的調查】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死刑複核中的檢察監督】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死刑複核程式是對死刑案件的的審查核準程式,在複核過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量刑是否適當,程式是否合法,在進行復核後,需要針對複核結果給出相應的司法文書,已核准正確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