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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程式有哪些

第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本階段公安機關可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的,經申請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本階段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同時,若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在確認案件證據充分後,可以起訴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三、人民法院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一般會在兩個月左右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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