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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有什麼?

取保候審 閱讀(2.28W)

一、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有什麼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有什麼?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之後會有以下的流程:

1、一個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後移送法院審判。當然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認為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按正常程式,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以及卷宗材料後,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同時應當告知你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

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警方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最終的刑罰;現在是取保候審,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當事人必須隨傳隨到,二次無故不到的,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審,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間,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外出時,按規定必須事先報告,得到批准後才可以。有關規定最好能認真遵守,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個案子立案後,正常情況下,最終都是要被起訴到法院審判的。當然在檢察機關這一環節,如果你涉案的情節輕微,檢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終都會移送到法院審判的。或者當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辦人電話聯絡一下,證實一下案情的進展情況。按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偵查終結時,偵查機關在把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時,是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了。

二、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間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能無故缺席傳喚,也不能擅自離開居住地所在城市或者毀壞證據。如果有以上行為的會被撤銷取保候審甚至被重新送回看守所加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