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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基本流程

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案件管理部門受案後移送偵監部門—辦案系統輪案確定承辦人—承辦人審閱案卷、複核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製作審查逮捕意見書--(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根據職權清單規定的許可權由承辦檢察官、分管檢察長、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製作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偵查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87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普通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