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二、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法途徑下取得的錄音是屬於視聽材料之一,是刑事案件證據型別,錄音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錄音這種視聽材料,只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就可以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稽核、審判三個階段才完結。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天左右,最多不超過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