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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78W)

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材料,從中瞭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然後,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初步的審查,審查當事人的主張與證據是否相印證,對案件存在的不清事實,還可以自行擬定出審理提綱,以便查清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為開庭審理奠定基礎。

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執行相關程式和送達手續。目前,採取的是開庭審理前由立案庭送達訴訟文書。但是,由於立案與開庭存在時差,對沒有傳喚和通知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及將出庭通知書送達訴訟參與人,以保證他們及時參加訴訟。

民法院審理案件有公開和不公開的兩種。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在確定開庭日期後,要在開庭前3日在本院的公告欄內張貼公告以示公開審理。

對案情複雜和證據較多的案件進行庭前交換證據。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經常遇到案情複雜和證據較多的案件,對於這類案件進行庭前證據交換,能夠使複雜案件爭議的焦點突出,使證據較多的案件簡單化,使開庭審理工作由難變易、由繁變簡,有利於審理案件的順利進行。

二、在參加庭審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庭審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紀律與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三、在民事訴訟中,很多當事人把敗訴歸責於法官,究其原因

第一、由於民事訴訟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當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為;

第二、當事人僅憑口頭或單方證據諮詢某些人員,以諮詢意見的可能性結論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為;

第三、複雜民事案件的認識不統一,其結果多樣性,不同的法官審理同一個複雜的案件,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實體公正也是有侷限性和模糊性的。法官審理案件不可能像國小生做算術題那樣,只能得出一個惟一的正確答案。

第四、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不一致性,就每一個具體案件來說,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不是“絕對真理”而只能是“相對真理”,有些當事人自己認為客觀事實有理,但沒有法律事實的證據。由於我國國民的法律素質不高,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往往被告在一審訴訟程式中是消極訴訟,到二審訴訟程式中積極訴訟,造成了一、二審審理中對事實認定的不一致。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交換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對於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因此就會出現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證據交換,對方當事人往往要有反駁的證據,而此時舉示證據卻已超過了舉證期限的問題。因此,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這就要法官庭前通過初步稽核案件訴訟材料,瞭解案件的爭議焦點,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要根據案件的爭議焦點和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這樣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司法機關在受理之後,都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審理結束,故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盡快安排時間開庭,律師在庭審前需要準備訴狀,以及與該案件相關的一系列材料,以便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