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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審開庭前準備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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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一審開庭前準備什麼工作?

刑事案件一審開庭前準備什麼工作?

1、庭前召集相關人員,聽取意見

2、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況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件重大複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注意:召開庭前會議,可根據案件情形,通知被告人蔘加。

3、召開庭前會議瞭解的內容

(1)案件管轄的異議;

(2)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提供新的證據;

(5)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無異議;

(6)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7)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4、庭前會議的程式

(1)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2)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3)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5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4)開庭3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開庭3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6)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一般要進行審判的話,那麼作為法院的工作人員也需要進行做庭前的準備;同時還要經過庭前的會議來了解所有的內容;特別是對於案件的證據要確保是屬於合理、合法的,只要條件都齊全那麼在審判的過程中才會更節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