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無罪辯護>

刑事訴訟的辯護主體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9.36K)

一、刑事訴訟的辯護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的辯護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的辯護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凡是在刑事訴訟中是一定訴訟職能的主要執行者,可以影響一定人的訴訟關係,對一不定式訴訟程式的產生、發展和結局能起決定性的影響或作用的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是訴訟主體。

二、刑事訴訟辯護人的特徵

1、辯護人蔘加訴訟、進行辯護的權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法院的指定;

2、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辯護職能的承擔主體,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主張相對立;

3、辯護人蔘加訴訟的宗旨是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不附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參與人。

三、辯護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主體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目的、承擔訴訟基本職能、履行法定義務(職責),並於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國家機關和主要訴訟參與人。在我國,辯護人不是訴訟主體,理由在於:

1、辯護人在法律上不承擔案件的處理結果。辯護人作為嫌疑人、被告人的幫助者執行著辯護職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響審判程序和結果,然而他與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結果均對之不產生法律上的關係,這是他與被告人最大的區別。正是基於此,法律才沒有賦予辯護人上訴權、反訴權、最後陳述權等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2、辯護人對能否參加刑事訴訟沒有決定權。在特定案件中,檢察、審判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須參加訴訟的,而辯護人只有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法院指定才能參與訴訟,同時辯護人能否繼續參加訴訟也不由自己決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約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其繼續辯護,他即失去辯護人資格,必須退出刑事程式。

雖然刑事犯罪之後的處罰是比較重的,但是不少人還是會以身犯險,去觸犯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不管被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情節有多重,多可以為國那些能權利成為辯護主體的公民,擔任辯護人,以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