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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1.0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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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是法院用來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主體有明確規定,符合訴訟主體的條件才可以參加民事訴訟。所以,在認識民事訴訟法的同時,我們還需瞭解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主體。那麼,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有哪些?下文是關於訴訟主體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一、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有哪些

1、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①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②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③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3、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當事人的訴訟資格

1、當事人的訴訟資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2、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

3、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適格的判斷

1、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

2、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

3、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於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援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4、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就該法律關係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於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處分權無關。只要實體法律關係在當事人間不明確且有保護的必要,就可提起確認之訴。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係,純粹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

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統稱當事人,當事人要滿足訴訟資格才能提出訴訟。本站小編還剖析了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四大點,若不適格,法院有權將您的訴訟退回。為不影響訴訟的程序,當事人應事前做足準備,不可操之過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