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案複議應該怎麼辦理

刑事賠償 閱讀(1.14W)

一、刑事賠償案複議應該怎麼辦理

刑事賠償案複議應該怎麼辦理

1、複議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逾期不予答覆,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金額、賠償方式等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通過複議程式予以解決司法賠償爭議。對賠償請求人提起復議申請,國家賠償法分不同情形規定了不同的期間限制。

複議機關接到複議申請書後,應及時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分別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2、對複議申請的審理和決定

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應指定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辦理。對賠償義務機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適當的決定應予以維持;對於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確定的賠償方式、數額不合理的決定應當予以撤銷;認為應當予以賠償的,複議機關應當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變更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

刑事賠償複議程式僅適用於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等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在經過先行處理程式之後,受害人應當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由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

二、刑事賠償怎麼辦理

1、提起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提起刑事損害賠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但是,上述錯羈、錯判的法律事實的確認,是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式進行的。在司法機關對錯誤的刑事追究沒有得到確認和糾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認為是無辜受害者,要求國家予以損害賠償。

2、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⑴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⑵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⑶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⑷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收到申請書後,對於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對於不符合賠償條件,不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請求,應當書面通知其不予賠償,並說明理由;收到申請書的機關為非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對於申請書內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逸遺漏的,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3、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給予賠償。

關於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辦理刑事賠償時,應該由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的具體理由和具體賠償金額進行審理和判決。受害的當事人在受到傷害時,應在兩年內提起賠償要求,遞交自己的賠償書,向辦理單位說明自己的實際情況要求義務單位對自己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