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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不履行賠償責任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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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案不履行賠償責任應該怎麼辦

商標侵權案不履行賠償責任應該怎麼辦

對於對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情況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但不會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查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自然的好事,法院一定會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在判決生效後第一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算沒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通常做法是會去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股票、房屋等情況。如果沒有上述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終結執行,並通知申請執行人到法院做一份書面的筆錄,執行法官會向申請執行人出示在各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房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記錄。法院第一次終結執行之後,如果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則需要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否則法院是不會再去主動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

二、如何判斷是否商標侵權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對公司來說特別的重要。商標是需要在商標局進行註冊的,只有經過合法的途徑註冊下來的商標才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可以先使用在註冊,這樣會給企業帶來很多法律糾紛,因為你在註冊時候,不一定這個還在,也許被別人已經註冊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