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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刑事複議複核不予立案後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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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刑事複議複核不予立案後應怎麼辦?

強拆刑事複議複核不予立案後應怎麼辦?

強拆刑事複議複核不予立案後可以向上級來反映。公安機關收到不予立案刑事複核的,會對複核進行審查,並且要收到申請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受理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複議、複核案件,刑事複議、複核機構應當重點稽核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為涉嫌犯罪的證據;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五)是否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體罪名的限制。

辦理過程中發現控告行為之外的其他事實,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建議辦案部門進行調查,但調查結果不作為作出刑事複議、複核決定的依據。

第三十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怎麼進行刑事複核鑑定

複核鑑定的申請、決定和委託同初次鑑定基本相同。鑑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後交相關專業的專家小組進行鑑定。專家鑑定小組的成員應是固定的,是經過審查並獲得委員會頒發的專家資格證書者。每一案件(一個專門性問題)中參與鑑定的成員不得少於5人。成員過少,一則缺乏代表性,二則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同時,曾參加過該案鑑定的專家必須。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強拆的認識,可能就是停留在非法強拆的這個層面,但實際上也有一些案件是屬於比較特殊的,也就是說已經經過了合法的程式催告要求限期拆除,但是沒有自行拆除的狀況之下可以採取強制性拆除,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合法的,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公安機關也會不予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