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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的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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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的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一、復婚的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1、提交申請

當事人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2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並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並註明於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3、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後,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並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當事人不曾是夫妻關係或者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並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

二、辦理復婚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復婚,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離婚後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復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式。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2、婚姻登記辦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3、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係才算合法確立。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後,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係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係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係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離婚之後的男女如果又想復婚的話,不僅僅是簡單的共同居住在了一起就可以的,而是需要辦理相應的復婚手續,不然也就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自然也就不能恢復婚姻關係。復婚手續的辦理,其實也就是指再一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也要求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