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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複議超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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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複議超期怎麼辦?

刑事賠償複議超期怎麼辦?

刑事賠償複議超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同時必須要舉證超期的理由,具體超期的處理辦法如下: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當因為自己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因自身原因超過行政複議申請的,除開復議前置或複議終局的情形外,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規定入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不經過複議可以起訴嗎

刑事賠償沒有需要先複議才能訴訟的這個前置程式,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賠償複議程式是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的第二步程式,其與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二者的性質不同:行政複議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而刑事賠償複議在本質上是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行使而產生的刑事法律行為。

(2)二者針對的物件不同:前者處理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爭議,而後者針對的是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處理正確與否的問題。

(3)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由各類行政機關實施,還包括政府的綜合法制部門,而刑事賠償的複議程式僅適用於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檢察機關和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等賠償義務機關。當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賠償請求人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作出賠償決定的請求不屬於複議。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將根據自己的審查核實情況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比如:對賠償義務機關可能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包括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受理後逾期不予答覆或者是明確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不服;或者是賠償義務機關雖然決定予以賠償,但賠償請求人對具體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有異議,因而不願意接受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賠償請求人還享有進一步的救濟權利,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對於那些想要獲得國家機關支付的刑事賠償款的,並不是一定需要複議之後才可以起訴,故此若是刑事賠償複議超期了,可以直接帶著相關材料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材料必須要能夠證明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