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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不作為的話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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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不作為的話應該怎麼辦

一、國家賠償複議不作為的話應該怎麼辦?

(一)行政複議

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出行政賠償等。

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行政訴訟

1、確認違法判決

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

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

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於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複議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複議申請的提出和受理。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通過複議程式予以解決司法賠償爭議。

複議機關接到複議申請書後,應及時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分別就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1)賠償請求人未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出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收到複議申請的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應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正確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3)超過法定期限提起復議申請的,應決定駁回。請求人對駁回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賠償委員會決定。

(4)賠償請求人的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2、對複議申請的審理和決定。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應指定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應當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與請求人就賠償數額、賠償方式和期限進行協商。複議機關應當聽取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複議可以採取書面方式審理,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

這種情況也是很多人在申請國家賠償的過程當中經常會遇到的,對國家賠償申請行政複議的過程中,會發現部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官官相護,對當事提交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推諉不處理。事實上,身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對待公民的每項正常的申請和訴求,都不應該有行政不作為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