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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尋釁滋事的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2W)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現代生活,人們使用網路的頻率是越來越高了,在使用網路的同時,可能會造成一些困擾,比如說在網路上也會存在著尋釁滋事,但是許多老百姓對於尋釁滋事的規定,並不是特別清楚,比如說他們想知道。網路尋釁滋事的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網路尋釁滋事的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一、網路尋釁滋事的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釋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將有新的認定依據。

《解釋》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資訊網路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資訊網路作為獲取資訊、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資訊網路具有“工具屬性”。同時,資訊網路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臺,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解釋》第五條結合資訊網路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把資訊網路作為“工具”,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資訊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解釋》將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上述行為明確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路“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資訊網路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資訊網路惡意編造、散佈虛假資訊,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3〕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 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7月15日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網路尋釁滋事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利用網路的手段所發生的一些矛盾糾紛,然後進行的一些糾紛。在這裡也給大傢俱體的介紹了一下其中的法律規定,也可以諮詢律師。